生产环保批文
2015/3/12 1:04:00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 域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即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 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土地、流域等各类区域开发项目等。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工业建设;
(2)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3)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调整公路、城镇高架 路等)、电讯工程;
(4)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5)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6)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7)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8)土地、流域等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9)国家及省、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